近日,小編從國家市場監督總局官網了解到: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《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》,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
其中第八條規定跟我們稱重行業息息相關:
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
第44號
《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》已經2021年7月22日市場監管總局第1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
局長張工 2021年7月30日
《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》第八條
第八條 實施下列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,且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,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:
(一)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、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等權利;
(二)預收費用后為逃避或者拒絕履行義務,關門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,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,且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為無法取得聯系;
(三)制造、銷售、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;抄襲、串通、篡改計量比對數據,偽造數據、出具虛假計量校準證書或者報告,侵害消費者權益;
(四)經責令召回仍拒絕或者拖延實施缺陷產品召回;
(五)其他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,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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